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院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廣大同學的人生安全,結合我院實際,現就我院學生集體外出活動作出如下規定,望同學們遵照執行!
1、一切學生集體外出活動的行為,包括學院下屬社團均應遵守本規定。
2、 本規定所指的學生集體外出活動是指三人以上的在校學生到學校以外區域開展的活動,包括參觀、旅遊、野炊等活動。
3、學生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審批表》。申請應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活動主題,外出的詳細名單、聯系方式、詳細地點和外出時間等。
4、計劃外出學生應事先向家長說明外出的安全等注意事項及征求家長同意,每位學生還需由本人如實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家長告知情況登記表》(我院學生工作網站下載),由負責人進行核查簽名并與活動審批表一同上交。
5、學生集體外出須先由該集體所屬班級班主任、年級輔導員簽字同意,同時班主任(或本院老師或任課老師)必須同行。如果外出學生分屬二個班級或二個以上的班級,則應分别由這些班級班主任、年級輔導員簽字同意。
6、學生集體外出的申請書應在計劃外出時間的72小時前上交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在接到該申請書的一個工作日内給與答複。
7、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如同意該申請,則由相應年級輔導員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簽字。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對學生集體外出不具有最終決定權,學生集體外出的申請經學院批準後,須提交學校學生工作處審查批準。
8、經學校學生工作處批準後,學生方可集體外出。并将審批表複印兩份,校學工
處和學院各備案一份,班級自存一份。
9、學生集體外出期間,不得從事申請内容以外的活動。如确有必要,應向負責老
師申請并得到明确批準方可進行。
10、學生集體外出返校後,負責人應立即向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老師報告相關情
況。
11、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将根據學校規章制度和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和當
事人進行如下處分:對于未經允許組織集體外出的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相關人員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外出活動中不聽帶隊老師或負責人指揮嚴重違反規定者,無論是否造成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學生本人負責,并加重一級處分;對沒有如實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家長告知情況登記表》的學生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2、本規定至2013年3月起施行。由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工作辦公室
2013年3月14日